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9183号
原告:涟水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涟水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涟水县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