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8号
申请人:武汉长征兴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巷工业园中医研究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长征兴仪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4年2月25日,申请人:武汉长征兴仪电气有限公司,账号:383201880********,出票行:武汉武昌支行,收款人:河南电力物资公司,代理付款行:未设立中国光大银行地区请划付工行,票号:30300041/20020017,票面金额:4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武汉长征兴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武汉长征兴仪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长征兴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