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1002执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大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418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杨坝镇见天村6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 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1002民初422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执行标的535369.7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浙1002执714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1002执714号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