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84民初8648号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瑞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2011.9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463603.61元(以9002011.94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2月1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窝工损失3866550元;(四)请求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在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六)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暂计:13392165.6元。在诉讼过程中,某乙公司的诉求请求变更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63894.5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558892.56元(以7763894.51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2月1日暂计至2025年4月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三、请求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在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此次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五、判令本案鉴定所产生的费用95000元由被告承担;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ZXSHT-GC-20190702),约定由原告承包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7320000元,结算方式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14天内,原告向被告递交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被告未在期限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对原告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认同。2020年6月13日,被告工程管理部向原告发出《工程开工令》,随即原告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存在部分设计变更、因下雨天气造成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楼板多次出现渗水情况,导致10#楼一层、二层精装公区吊顶局部进水后,多处吊顶出现发霉、变形、起皮脱落、需要返工维修,还有空调管道出现漏水造成一层、二层天花板被水浸泡,石膏板及油漆腻子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再加上被告长期拖延原告工程进度款,直接导致原告的工期被拖延16个月,产生额外窝工损失合计3866550元(包括但不限于窝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二次和三次进场返修费用,工人与管理人员住宿等相关费用)。2022年4月19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据此原告已经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当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告递交《结算资料》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作出明确答复是否修改或者是否认可结算资料,拖延与原告办理竣工结算的时间,原告已明显构成违约。经原告按照已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向被告提交的结算资料计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9002011.94元,同时因被告逾期支付进度款产生的利息、停窝工损失、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全部应当由违约方也即被告承担。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得知,原告有权就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在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甲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日,某甲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某乙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城装饰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新郑市新区规划道路南侧、文化路东侧。3、工程内容: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包含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施工图纸及工程变更签证所列项目为准。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室内及室外连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包含但不限于:(1)各功能区的吊顶工程、墙面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造型、油漆、涂料工程、木工工程制作安装。(2)插座和开关面板、各类灯具、卫浴洁具采购及安装。(3)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及管线预埋、墙体拆除砌筑、建筑垃圾清运、所有墙地面预留洞口修复等工程。(4)设计图纸所包含工程施工、调试、验收、保修等全部工程内容,乙方对本工程装饰装修效果、工期、质量负责。2、承包方式:包优化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验收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以及保修的方式由乙方专业承包。三、合同工期(合理工期)120天。本工程总工期及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主要节点工期:按甲方要求完成: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四、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2、乙方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施工时参照甲方审核确定的效果图,并对竣工的整体视觉效果负责。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随时接受甲方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不合格工程甲方不予验收,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工程量x单价=工程总价。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732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叁拾贰万元整,详见附件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清单与计价表(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10#楼室内及室外连廊装饰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总价减去设计费708143.28元),其中不含税暂定总价为6715596.33元,税金604403.67元,乙方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后减去设计费708143.28元。附件清单与计价表及主要材料明细表中卫浴洁具材料价格为暂定价,乙方在施工前提供样品,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按合同附件价格进行计价;如果乙方提供的样品未能达到甲方的要求,乙方必须重新提供样品报送甲方审核批准,甲方确认的样品材料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计其他费用)认质认价,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样品均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将此项材料调整为甲方采购供应,材料费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合同价款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材料、设备的采购)、机械设备费、样品和样板、包装运输费、装卸费、保管、搬运(含二次搬运)、安装调试、各项措施费、水电费、维修费、检测试验费、办理验收及备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相关技术文件和服务、培训、保险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施工垃圾清运费、风险费等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相关的一切费用,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外,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单位支付。2、承包范围内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中的工程,甲方都没有增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乙方未进行补充说明,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提出索赔或变更、签证等增加费用,任何遗漏的项目视为已包含在相关清单项目中,且合同价款(综合单价)不得因此作任何调整。乙方已经考虑了执行过程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施工现场情况等因素导致的人工、设备材料费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增加的全部风险,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调整合同价款。3、工程款支付:3.1合同范围内工程每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50%,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35%;全部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70%;3.2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且双方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竣工后24个月内返还。3.3每次付款前,达到付款条件的已完成形象进度必须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的7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下次付款时乙方已采取措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次付款时剩余30%的工程款。4、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及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正规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发票,即含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发票。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提交甲方以后如果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5、结算方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未在期限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对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认同,甲方确认结算报告后按付款方式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结算总价=∑(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对应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经甲方认可的变更、签证-设计费708143.28元。六、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负责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试验检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2、及时配合乙方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负责协调现场工作关系,指定水电源接驳点,乙方负责安装水电表及管线并承担相关的费用。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七、乙方权利和义务。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等工作,接受甲方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乙方指派杨某为施工现场代表,电话:XXX,身份证:XXX,负责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相关事宜的处理。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4、施工过程中,严禁乙方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拆除、改动或者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墙体、梁、板、柱等)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乙方施工时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严禁乙方未经设计、甲方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造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管道、供暖、通讯等配套设施,上述配套设施确实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乙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甲方确认后予以处理并承担拆除、改造费用。9、本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计费办法为:(分表数额+总表损耗分摊数)×工程所在地现行收费单价。本工程所有相关的开孔(包括灯具、风口等)、开洞(包括砼及钢筋砼面凿洞等)、预留孔、检修口、开槽、检修门、各类洞口封堵、修补(包括洞口封堵、修补及加固)等均由乙方负责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工程各项报建报批手续及施工中各项检测、验收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八、材料设备管理。4、本合同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乙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十、工程质量验收。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隐蔽验收及中间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乙方在隐蔽工程部位隐蔽前或进行到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基础改造、水电线路改造封闭前、防水工程、吊顶工程涂料前等)时,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24小时内派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未经甲方签字验收乙方不得进行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果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到合格为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全部由乙方承担。3、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体或基层、水、电、暖等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在进场后7天内书面上报验收中间验收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后实施。4、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的相关损失。工程质量验收时,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的相关损失;各项验收仅为进入下一道工序及付款的条件,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质量责任。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及交工验收,各阶段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无条件整改,如乙方不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6、本合同工程完工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返工维修。7、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提出交工验收申请;验收前乙方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清除现场所有滞留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建筑垃圾等相关物品,乙方负责对本合同全部已完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清洁打扫:工程正式交付甲方使用前,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出项目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8、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4)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本合同工程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工程移交时,双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9、甲方向购房客户交房期间,乙方必须派遣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参与交房工作,配合相关工程交付验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十一、变更签证。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1.1施工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书面变更通知进行施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可以调整相关合同价款,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2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及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1.3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工程价款或提出工期顺延、索赔要求。图纸设计做法不清楚需完善的内容,乙方已按相关规范及相应的做法完善后计入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此类明确做法或明确材料标准的说明及要求不再计入工程变更。1.4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及签证,乙方必须提供书面的工程变更、签证申请,经甲方及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关图纸修改或增加的内容,无论技术、经济联系单必须经过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才有效,对于手续不完整且甲方提出异议的变更签证(包括甲方单独盖章或者现场工程师、监理单独签证的)均为无效变更签证,经甲方认可无异议的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组成部分。2、确定变更、签证价款。2.1如果设计变更只涉及工程量的变动,则增减工程量对应的单价为合同中已有的价格。2.2设计变更涉及新增项目,则乙方在收到相关变更联系单后,向甲方提出确定新增项目单价的申请,如果合同中有相似项目的价格,则参照类似价格确定新增项目单价;如果合同中无类似价格,则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单价,原合同中有相同材料的,材料单价按合同价计入:原合同中无相同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不计其他费用)认质认价。3、乙方在收到变更指示后3天内,向甲方及监理提交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申请。甲方及监理对申请有异议的,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在乙方提交变更、签证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甲方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乙方如果对返还的变更、签证有异议,必须在收到签证的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甲方的审核结果。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提交变更、签证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变更、签证增加的权利:如果属于减少工程量的,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变更、签证的,则以结算时甲方核减的数量及价格为准,且不再与乙方核对。4、变更签证确定的价款不随进度款支付(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工程完工后计入结算总价,支付比例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十二、工程保修。1、本工程保修期自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开始计算,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如果在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履行保修义务而乙方未履行的,则保修期至履行义务后止)。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保修范围和责任包括乙方施工范围内工程、材料不易发现的质量缺陷(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不易发现)、施工工艺和质量以及其他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3、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到场免费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支付给甲方。十三、违约责任。1、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节假日、材料订货及加工周期等所有因素,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逾期违约金。总延误工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每次付款前,达到付款条件的已完成形象进度必须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的7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下次付款时乙方已采取措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次付款时剩余30%的工程款。2、乙方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要求停工或返工时,乙方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不及时整改,按每次2000元或5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返工后,经甲方检验质量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直接或变相的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支付任何工程款,同时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对于因乙方原因产生的违约金或处罚,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进一步追收的权利。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必须补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和损失、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及合同停滞期间的损失、处理争议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现场管理,无条件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会议纪要,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违约责任的补充。十四、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4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乙方于合同签订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转包、分包、安全事故、商业贿赂、暴力事件等内容。十五、争议。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八、其它。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工程,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结清尾款后自动失效。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本合同;2.2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图纸、双方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2.3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2.4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3、本合同双方提供的住所地作为本合同履行的约定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作为双方互相发送相关通知文件和发生纠纷引起涉诉时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的七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否则视为未变更。4、附件(包括以后修订更新的版本)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附件一、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清单与计价表附件二、主要材料明细表。该合同后发包人处有某甲公司盖章,承包人处有某乙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签章。合同后附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庭审中,某乙公司自认案涉工程未经过招投标。
合同签订后,未交纳履约保证金。2020年6月13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同意某乙公司就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3日。某乙公司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某甲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日、8月6日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44713.52元、200000元,以上共计744713.52元。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四份,显示其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1月14日共计向某甲公司开具了2779106.45元发票。2022年1月17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送达了2021年6月份工程款付款申请表及发票,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文件签收单上签名。2022年4月1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验收移交单》,《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内容包括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室内与室外连廊)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具体详见附件;验收内容为包括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室内与室外连廊)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具体详见附件;验收结论为合格。《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验收移交单》载明,移交内容包括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室内及室外连廊)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具体详见附件。移交单备注为同意,上述验收单及移交单建设单位处均有某甲公司公章,某甲公司工程管理专用章,负责人处有赵某、***、何某签字,施工单位处有某乙公司项目部专用章,负责人处有杨某签字。该移交单后附有《工程验收移交清单》、《一层公区卫生间工程资产移交清单》、《二层卫生间工程资产移交清单》、《三层卫生间工程资产移交清单》《钥匙移交清单》,每份清单下方的建设单位代表处均有赵某、***签字。庭审中,某乙公司称何某系某甲公司现场总负责人,赵某系土建部分主管,***系机电工程部分主管,以上人员均为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2年6月24日,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某甲商业公区装饰工程结算清单2022-06-20》发送至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提供的邮箱,另于当日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将该清单转发至***处并附消息称:“***,这是我们10#楼的结算,我这边跟王某甲以及***说好了,***那边会先审,让我发一下给你王某甲知道,我跟他说了,他让我发***那边,结算申请单晚一些时候会提交过去。”***表示收到并于2022年8月8日向该工作人员发送消息称:“暂时这边不需要你配合去现场看,等所有的量复核完后有争议和需要现场核量的地方最后再跟你沟通”。2022年10月10日,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发送消息称:“裴某乙,我想问一下你那边结算目前有进展嘛?”***回复:“我最近请假了,一直没去公司。”该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再次询问,***回复:“还没,再有半个月左右吧。”该工作人员回复:“***,等你上班后,麻烦你这边帮忙过一下我这边的预算。”***回复:“好的”。后其工作人员多次向上述人员催要案涉工程款未果,为此,某乙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某乙公司称上述***、***、***分别是***、***、,虽合同未指定该三人为负责人,但某乙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杨某、工作人员罗某到某甲公司商谈结算事宜均系该公司的***、***、***出面,其有理由认为上述人员有代表权。
2024年9月10日,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全部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河南某(2025)01001号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一)我公司根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勘察,明确得出鉴定结果工程造价为8216469.48元,详见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及明细表。(二)装饰工程(4F01男卫、女卫、无障碍兼母婴室)工程造价为72803.75元。现场勘查时,因4F01男卫、女卫、无障碍兼母婴室无法进入,我公司根据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采用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故此部分单独列出,供法院判断使用。(三)签证单(未签字盖章)工程造价为188834.8元。工作联系函甲方盖章,签证单未签字盖章。现场已施工完毕,此部分为隐蔽或拆改工程,无法确定具体工程量,所以我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量,合同内有单价的参考合同内单价,合同内没有的根据定额组价。将部分单独列出,供法院判断使用。(四)工作联系函(责任单位签字)工程造价为30500元。工作联系函上有责任单位(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成都某乙有限公司)签字协商金额,现金支付,若未按时支付,则向甲方签证,我公司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责任单位是否已支付此费用,故此部分按协商金额单独列出,供法院判断使用”。为此,某乙公司支出95000元鉴定费。
庭审查明,1.某乙公司提供其向某甲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函》四份以及《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部下发文件签收单》4页,拟证明因下雨造成装饰装修工程楼板多次渗水,该部分损失应由某甲公司承担。其中1.2021年3月29日的主题为关于某甲项目二三层天花灯槽淋雨变形《工程联系函》(编号为015)的手写部分显示:“以上内容确认是我司责任,经协商费用共计2000元整(贰仟元整),该项费用在总包单位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后支付。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某甲西区三标段窦某,2021.10.28,此价为现金支付,不含税,如未按时支付则向甲方签证。瑞某:杨某”。2.2021年6月8日的主题为关于某甲项目屋面漏水导致三层天花及四层墙面浸泡变形事宜的《工程联系函》(编号为017)的手写部分显示:“以上内容确认是我司责任,经协商费用共计25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该费用在总包最近一笔总包的工程款到账后支付,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某甲西区三标段窦某,2021.10.28,此价为现金支付,不含税,如未按时支付,则向甲方签证。瑞某:杨某。吕某2021.10.28”。3.2021年8月20日的主题为关于某甲项目一层二层空调漏水导致天花被泡事宜的《工程联系函》(编号为020)的手写部分显示:“以上内容确认是我司责任,经协商费用共计4500元整,由我公司支付(现金)(最近一批款收到进行支付),成都某甲有限公司邓某,2021.10.28,工程部:***2021.10.28,此价不含税,如逾期未付,直接向甲方签证。瑞和:***。”4.2021年8月20日的主题为关于某甲项目淋水导致天花被泡事宜《工程联系函》(编号为021)的手写部分显示:“以上内容确认是我司责任,经协商费用共计21500元整(大写:贰万壹仟伍佰元整),该费用在总包单位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后现金支付(不含税),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某甲西区三标段窦某,2021.10.29,如未按时支付,则即刻向甲方签证。某乙:杨某2021年10月29日。吕某2021.10.29”。另,《某甲商业西区10#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部下发文件签收单》载明上述四份工程联系函,具体内容为:序号015/文件名称关于某甲项目二三层天花灯槽淋雨变形/下发日期2021.3.29/接收部门郑州某有限公司/签收人签字***2021.3.29/份数2份/备注附照片;序号017/文件名称关于某甲项目屋面漏水导致三层天花及四层墙面浸泡变形事宜/下发日期2021.6.8/接收部门郑州某有限公司/签收人签字***2021.6.8/份数2份/备注附照片;序号020/文件名称关于某甲项目一层二层空调漏水导致天花被泡事宜/下发日期2021.8.20/接收部门郑州某有限公司/签收人签字***/份数2份/备注附照片;序号021/文件名称关于某甲项目漏水导致天花被泡事宜/下发日期2021.8.20/接收部门郑州某有限公司/签收人签字***/份数2份/备注附照片。庭审中,某乙公司称上述文件载明的吕某、***、***、***均系本人手写签字,***系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主管,***系机电工程部分主管,***系资料员,该四人均系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庭审中,某乙公司明确该工程联系函载明的30500元价款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成都某甲有限公司均未向其支付。
2.某乙公司提供《签证单》六份,该签证单载明金额共计41359.93元,签证单建设单位代表(签章)处均有某甲公司工程管理专用章及丁某签字,该六份签证单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作出的河南某(2025)01001号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所载(已签字盖章)的签证单内容吻合。
3.某乙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函》、《工程签证内部审批单》各九份,拟证明河南某(2025)01001号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三)项工程造价188834.8元是某甲公司向专门发送工程联系函及内部审批单,并要求某乙公司施工。该九份《工程联系函》均有某甲公司工程管理专用章,能够与《工程签证内部审批单》印证,该九份审批单编号、内容能够与河南某(2025)01001号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三项未签字盖章的签证单一一对应。
4.某乙公司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五份及装修变更的函两份,拟证明其进场施工后因某甲公司的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延误工期。
5.某乙公司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及电子发票七份,拟证明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令》《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验收移交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河南某(2025)01001号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签证单、工程联系函、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2年4月19日竣工,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并履行了交付义务,某甲公司应当按时、足额向其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某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对于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作出的河南某(2025)01001号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程序合法,其结论本院予以采纳。该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造价为8216469.48元、装饰工程(4F01男卫、女卫、无障碍兼母婴室)工程造价为72803.75元,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工程由其施工,故对其该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鉴定意见书第三项载明的工程造价为188834.8元的签证单(未签字盖章),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述工程系其在某甲公司的授意下施工的,故其请求某甲公司支付该188834.8元的工程造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鉴定意见书第四项载明的工程造价为30500元的工作联系函(责任单位签字),某乙公司于庭审中明确表示上述责任单位并未向其支付该款项,而与某乙公司进行对接的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上述单据上签字的行为,系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在相关案外人不履行债务时自愿承担债务的承诺,现某乙公司请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该30500元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为8508608.03元。根据合同第5.3.2条约定,某甲公司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而合同第12.1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自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开始计算,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两年。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工程于2022年4月19日竣工并移交给某甲公司,合同约定的五年质保期并未届满,其要求某甲公司向其返还5%的质保金条件尚未成就,某乙公司以两年质保期限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支付工程款7763894.51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扣除某乙公司自认的某甲公司已支付的744713.52元工程款以及425430.4元质保金,某甲公司仍应向某乙公司支付7338464.11元。相应地,某乙公司因本案支出的95000元鉴定费,应由某甲公司负担。
关于利息。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但某甲公司至今仍欠付部分工程款,势必会给某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某乙公司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基数应以某甲公司下欠的7338464.11元工程款为准。至于时间,合同第5.3.2条、第5.5条约定,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未在期限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对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认同,甲方确认结算报告后按付款方式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另,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且双方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某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结算资料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曾催促某甲公司及时进行结算,但某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结合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表示半个月左右后其上班进行结算的承诺,本院酌定该利息起算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对某乙公司提出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案涉合同第5.3.2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案涉工程虽于2022年4月19日竣工,但在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某甲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致使案涉工程一直处于未结算状态,故至某乙公司起诉之日,某乙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未过。现某乙公司请求在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合同第13.10条约定,因某乙公司原因产生的违约金或处罚,某甲公司有权从应付给某乙公司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某甲公司有进一步追收的权利。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某乙公司必须补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和损失、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及合同停滞期间的损失、处理争议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该条款应系格式条款,根据公平和对等原则,某甲公司违约也应当承担某乙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因此,某乙公司请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7338464.11元及利息(利息以7338464.1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在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338464.11元范围内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95000元;
四、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32元,由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负担63620元,由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3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件1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