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9006民初2558号
原告
***,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万宁市万城镇周家庄村委会周家庄村17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5年5月13日
开庭时间
2025年8月13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价款60288元及利息(以60288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1日起以当时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承包海口金岛国际二期项目,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向原告购买水泥、粗砂等。被告项目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订货,原告送货至指定地点后项目经理***与原告通过微信确认送货数量及金额等,被告项目经理通过微信支付部分货款,尚欠60288元货款未付。2024年7月29日,因被告欠付货款,双方通过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调解委员会确认:被告尚欠的货款60288元,于2024年8月10日前支付30144元后双方即无债权债务纠纷;若未能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全部尚欠货款60288元。以上协议由被告委托的***与原告签订,后附双方签字的材料付款的汇总表。因被告未能如约支付货款,遂成本诉。
案在审理期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深圳市环亚石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号为(2025)粤03破申661号],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决定书,指定佛山市贝斯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被告预重整管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预重组程序,对案外人深圳市环亚石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重组申请仍处于审查阶段。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以送货单为凭,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违约责任,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于2024年8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全部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主张以未付货款60288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1日起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5.0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价款60288元及利息(以60288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1日起以年利率5.0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6元(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