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7521号
原告:某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某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