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异74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执异7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在(2025)琼01执54号案件中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琼01执2059、2060号案件中对***享有的债权在等额范围内抵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其异议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代)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10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