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被罚款一百元并被责令限期改正(永公(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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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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