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4457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鹏炜,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香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麟枝,浙江雷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红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胡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