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981民初4157号
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23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15日、2023年12月7日组织质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龙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新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3544000元及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1.5倍同期LPR计算;2.确认龙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新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3320358.40元;4.判令新某公司支付商票贴息1500000元及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诉讼过程中,龙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新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3544000元及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1.5倍同期LPR计算的利息;2.确认龙某公司对东台吾悦和府住宅一、二期及零星工程在73544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新某公司开发吾悦和府项目,于2019年9月17日与龙某公司签订《盐城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某公司将吾悦和府北区3#、7#、S2#楼、幼儿园及地库三工程发包给龙某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8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现新某公司欠该合同工程质保金2764000元、商票贴息300000元。新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与龙某公司签订《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350298800.45元;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重计量补充协议1》合同价款7819243.6元;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盐城东台零星施工合同》;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盐城东台零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新某公司将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工程及零星工程等发包给龙某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22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新某公司拖延审计且拖欠工程进度款及商票贴息,龙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如前诉请。
新某公司辩称,龙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73544000元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理由如下:1.龙某公司要求支付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一期工程欠付质保金2764000元没有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支付7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30%。目前案涉工程预留3%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应当到2023年9月期满。根据合同约定,龙某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确认应退还金额,并且开具等额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达到支付条件。但是一方面目前质保期未到,龙某公司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质保期内发生了诸如围墙坍塌等质量问题,尚未完全处理完毕,具体应扣除款项,需双方协商或第三方机构确认后扣除。另一方面龙某公司目前只提交了结算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金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龙某公司申请质保金的先合同诉求的2764000元为全部质保金,未预留五年期质保金。2.关于二期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目前合同总额为358118044.05元,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付至85%,新某公司目前已付318588346.17元,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剩余部分因双方就结算事宜尚未能达成一致,不符合支付条件。3.关于零星工程,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885742.68元,目前龙某公司开票金额为1120501.73元,新某公司实付金额为1120501.73元。根据合同约定,土建完成付至50%,新某公司已超付工程款,龙某公司要求支付2780000元工程款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4.龙某公司主张利息按LPR的1.5倍没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的利息为应付款的万分之一,且不超过总金额的5%,质保金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以项目集中交付日起算,并龙某光公司主张的竣工验收时间计算龙某光公司主张的二期及零星工程款已经包含质保金,而该质保金均未到期。二龙某光公司诉求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龙某光公司所承接的吾悦和府北区(一期)、南区(二期)、零星工程可售部分均已销售给业主,并且已交付完毕。幼儿园及零星工程已经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可供拍卖和折价的工程龙某光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新某公司名下资产和账户可以看出龙某光公司施工的东台吾悦和府住宅一、二期工程已经全部交付,交付时间双方已经有确认,新某公司名下已经没有住宅资产,因此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可能。另外零星工程是附属于一、二期工程,本身就不存在优先受偿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龙某光公司请求付款之前必须开具合同总额的发票龙某光公司至今未开具发票,因此新某公司有权不予付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18个月的行使期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光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9年9月17日,新某公司(发包人,甲方)龙某光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盐城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某公司将盐城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发包龙某光公司施工,合同第9.8.3约定合同含税价款为77171366.27元。第9.8.5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付约定的进行支付。第9.8.10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1)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一次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2)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保金结算比例:第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质保金的7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质保金的30%。工程保修款结算时必须经工程技术部门和物业公司(商管公司)签字认可,扣除工程技术部门和物业公司(商管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和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时指定单位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一个月内支付。所有结算需加盖甲方结算审定章后生效。第11.1.3条约定,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未付款的5%。附件6付款节点约定,结算完付至结算价的97%。附件10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1.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其中1%作为渗漏、裂缝保证基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一次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2.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3.质保金结算比例: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质保金的7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质保金的30%。工程保修款结算时必须经工程技术部门和物业公司(商管公司)签字认可,扣除工程技术部门和物业公司(商管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和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时指定单位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一个月内支付。后双方于2020年6月16日、2021年5月9日又签订一期工程《盐城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2》《盐城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3》。
上述一期合同签订后龙某光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范围为北区3#、7#、S2、幼儿园及地库3的土建及水电安装。2021年8月3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30日,一期住宅集中交付。2022年2月14日,经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84929048.94元,其中《结算扣款汇总表》载明水电费扣款为207879.4元。结算款84929048.94元系在扣除水电费扣款207879.4元后形成。新某公司已龙某光公司支付工程款82165551.62元龙某光公司向新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84929048.94元龙某光公司、新某公司均同意一期工程7号楼2102室顶板开裂扣除工程款19600元、工程款利息从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上限不超过未付款的5%、质保期开始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2020年3月4日,新某公司(发包人,甲方)龙某光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某公司将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工程发包龙某光公司施工。合同第4.1条约定工程税后暂定总金额350298800.45元。第5.1条约定,结算完毕付至97%。第5.3条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付约定的进行支付。第15.5条约定,该工程移交之日期也即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开始即正式竣工。第16.7条约定,质保金返还方式: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一次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第16.7.1条五年保修期: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二年、五年时各结算一次。质保金结算比例: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附件8:第一条约定,1.甲方有权以商票或保理的形式支付合同款。2.商票或保理支付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票或保理支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保理公司或金融公司收取的综合费率为商票或保理支付金额的9%,该费用在保理商票或保理支付的比例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定,商票或保理支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公司支付款项时先扣除,后由项目公司进行补贴,补贴时间一般为扣除后一个月内。
2020年12月12日,新某公司(发包人,甲方)龙某光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重计量补充协议1》,第1.11条原合同金额23377058.92元,本补充协议(增加)金额7819243.6元。第1.2约定采取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结算完毕付款至97%,质保期满付3%。
上述二期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龙某光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范围为南区1-3号楼、5-9号楼、车库(含1-2号底商、1-4号配电房、1-2号门卫)的土建和水电安装。二期工程经结算工程价款为368790111元,其中包含商铺贴息的费用。新某公司已龙某光公司支付工程款318588346.17元龙某光公司向新某公司开票金额为355585013.94元。二期住宅分两期集中交付,日期分别为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25日,双方均同意工程质保期从集中交付起计算。双方均同意二期未付款39138061.5元中已开具发票的工程款36996667.77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未付款中未开具发票的工程款2141393.73元利息起算时间为票据开具之日,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上限为未付款的5%龙某光公司同意二期工程扣除3号楼电梯泡水费用11851.5元,但认为其现在主张的是97%工程款,该费用应在3%质保金中扣减。
2021年11月11日,新某公司(发包人,甲方)龙某光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盐城东台零星施工合同》,约定新某公司将东台吾悦广场零星工程发包龙某光公司施工,第8条约定合同总价为1885742.68元。第10.6.3条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的价款支付采用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结算完成支付至97%,质保两年3%。第12.1.3条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
上述零星工程合同签订后龙某光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范围为幕墙、零星等工作内容。双方经结算工程价款为2977157.19元,该金额中不含双方金额无争议的围墙工程款355200元。因该围墙已倒塌,对倒塌原因双方存在争议龙某光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围墙工程款。新某公司已龙某光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501.73元龙某光公司已向新某公司开具金额1120501.73元的发票。新某公司龙某光公司均同意质保期从2021年9月30日起算、尚欠工程款1856655.46元的利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5%。
另查明龙某光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新某公司开具一期工程款发票4元、二期工程款发票2141393.73元、零星工程款发票1856655.46元,合计金额3998053.19元。
本院认为,新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龙某光公司施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新某公司龙某光公司签订的《盐城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3,《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重计量补充协议1》《盐城东台零星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未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新某公司将吾悦广场一期、二期、零星工程发包龙某光公司施工龙某光公司已施工完毕,且均竣工验收合格,其有权主张工程款。
(一)关于一期工程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根据《盐城东台吾悦广场住宅一期河东侧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完付至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质保金的7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质保金的30%。一期工程结算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质保期起算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新某公司支付97%工程款及3%质保金的70%的条件已成就。一期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4929048.94元,已付款为82165551.62元,开具发票金额为84929048.94元,双方均同意7号楼2102室顶板开裂扣除工程款19600元后,工程款利息从2023年11月21日起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上限不超过未付款的5%。故新某公司应龙某光公司支付一期工程款1979535.88元(84929048.94元×99.1%-82165551.62元-19600元),并支付以1979535.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上限为98976.79元(1979535.88元×5%)。关于新某公司认为一期工程款中应扣减水电费196025.94元的意见。《结算扣款汇总表》载明水电扣款为207879.4元,结算款84929048.94元系在扣除水电扣款207879.4元后形成,应视为双方对水电扣款已处理完毕,新某公司要求另行扣除的水电费196025.94元,并非于双方结算之后产生,对新某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关于二期工程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根据《盐城东台住宅二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完毕付至结算款的97%,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二年、五年时各结算一次。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二期工程分两期集中交付,日期分别为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25日,双方均同意工程质保期从集中交付起计算。新某公司龙某光公司支付97%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支付3%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二期工程结算款为368790111元,已付款为318588346.17元,新某公司应龙某光公司支付二期工程款39138061.5元(368790111元×97%-318588346.17元)。新某公司龙某光公司均同意二期工程未付款39138061.5元中已开票金额36996667.77元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未付款中未开票金额2141393.73元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票据开具之日龙某光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新某公司开具未开票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新某公司应龙某光公司支付以36996667.77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41393.73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上限为1956903.08元(39138061.5元×5%)。关于二期工程扣除3号楼电梯泡水费用11851.5元扣款的问题。该费用属于质量问题扣款,可龙某光公司主张质保金中再予以扣减。
(三)关于零星工程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根据《盐城东台零星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完成支付至97%,质保两年3%。双方均同意质保期起算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本院予以认定。新某公司龙某光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零星工程结算总价为2977157.19元,已付款为1120501.73元,新某公司应龙某光公司支付零星工程款1856655.46元(2977157.19元-1120501.73元)。新某公司龙某光公司均同意质保期从2021年9月30日起算,利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5%龙某光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新某公司开具了未开票部分1856655.4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某公司应龙某光公司支付以1856655.46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上限为92832.77元(1856655.46元×5%)。
综上,新某公司应龙某光公司支付工程款42974252.84元(1979535.88元+39138061.5元+1856655.46元)及利息(1.以1979535.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36996667.77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3998049.19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金额上限为2148712.64元)。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龙某光公司于2023年7月向本院起诉,根据新某公司应支付款项的时间,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法定期限龙某光公司对其施工的东台吾悦和府住宅一期、二期及零星工程在42974252.84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台市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974252.84元及利息(1.以1979535.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36996667.77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3998049.19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金额上限为2148712.64元);
二、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东台吾悦和府住宅一期、二期及零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42974252.8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20元,由原告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302元,被告东台市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台市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