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16号之一
原告: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华山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1月30日,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50元,减半收取计74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25元,由原告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