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华山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