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16号 申请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华山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8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8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