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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575号 原告: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鹿鸣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汶阳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为原告设计球化退化车间、拉丝车间等工程。球化退化车间建设完毕后发现无法使用,经查发现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设计,致使球化退化车间未达到高度,因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必须拆除原车间,造成原告直接损失53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因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及时更改设计图纸造成原告的车间无法使用,对于此事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我方要求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被告厂区二期工程。2013年7月3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将球化退火车间的起升高度更改为15.5米(最小),2013年7月6日,又为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2013年8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取回图纸并开始施工,但图纸上关于球化退火车间的高度并未修改。2015年2月11日,原告九佳公司召开关于球化退火车间行车起吊高度不够问题会议,参与人员有原九佳公司副总***、三维设计院***等,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一份,该纪要载明车间施工完成后行车实际牛腿高度与被告要求的起吊高度相差1.2米。2015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损失数额按照决算数额确定。2015年7月28日,莱芜宏业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球化退火厂房加高决算书》一份,确定工程造价为528571.88元。 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会议纪要、设计图纸、赔偿协议、决算书等及庭审笔录中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对球化退火车间设计高度的修改可视为合同的变更。而被告三维设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后原被告双方就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按照决算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决算书中确定的528571.88元无异议,因此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为528571.88元。原告要求的人工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九佳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2857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莱芜三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