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26民初271号
原告:吉林省某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某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于2025年2月27日向吉林省某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吉林省某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