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宏宇建筑有限公司

龙井宏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5民初1255号
原告:龙井宏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井市安民街(原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波,**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龙井宏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龙井宏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宏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翟丽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