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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7216号 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12月30日,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为20元,由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