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某,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7219号
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告: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12月30日,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为20元,由原告中某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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