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19号
原告:某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7号中铁大厦1701-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204078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5年1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关于原告某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2024年2月23日,原告某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某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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