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湖北)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425号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0号附1号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204078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元,由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