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425号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0号附1号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204078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元,由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