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15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长春市硅谷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女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1412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项目名称:财富大厦,丘地号:3-69/40-53,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1、1101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205的房屋;
2、1102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221的房屋;
3、1103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269的房屋;
4、1104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272的房屋;
5、1105号房,建筑面积:52.24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287的房屋;
6、1106号房,建筑面积:54.28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299的房屋;
7、1107号房,建筑面积:83.74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314的房屋;
8、1108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322的房屋;
9、1109号房,建筑面积:63.1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65335的房屋;
将被执行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目名称:财富大厦,丘地号: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10、1110号房,建筑面积:62.97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03012的房屋;
11、1111号房,建筑面积:62.97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03032的房屋;
12、1112号房,建筑面积:63.1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03046的房屋;
13、1113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03055的房屋;
14、1114号房,建筑面积:58.65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03065的房屋;
15、1115号房,建筑面积:76.27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503072的房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净月开发区聚业大街以西)号:101,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15031601**,建筑面积114.3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