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财保27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家彤,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合成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家彤,董事长。

被申请人:郭家彤,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8月2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合成兴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

房屋的房籍:

轮候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