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996号 原告: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标准化厂房办公楼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计4765元,由原告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阳鑫顺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9530元,应予退还原告476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