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83执恢145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