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1民初2331号
原告: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所在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长春新区。
被告:***,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
原告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宏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宏远公司经济损失费543,240.0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环山公路白溪至锦江村(桩号K897+350-K883+880)段于2018年7月10日-9月30日进行道路养护施工,此路段于9月6日整体沥青砼罩面完毕,但尚未交工。宏远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发现路面有较深划痕,宽度约15毫米,深度2-5毫米,长度15090米,贯通全线,后经池南公安分局调取监控确认肇事车辆为吉H92X**,车主为***。***的行为导致工程无法交工验收,给宏远公司造成严重资金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432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远公司仅能确定肇事车辆是吉H927**号货车,***是该车辆车籍登记所有权人,并不能确定***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与驾驶人,宏远公司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2.00元,减半收取4,61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