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4566号
原告: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站前街东立交桥200米。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被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自然信息,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未能在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找后仍不能确定。原告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可在能够提供***主体信息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2元,退还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滕百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