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隆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永祥社区红叶大街102号。
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隋玉鹏,镇长。
申请执行人***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一、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全部工程款392418元,原告***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全部违约金。二、如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未按上述约定时间付清工程款,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则给付全部工程款392418元及违约金(以392418元为本金,自200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593元,由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8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及传票。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工商、车辆、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10月25日***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和解,***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蛟河市漂河镇人民政府名下冻结的银行账,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应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2012号裁定终结执行。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