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38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长俊。
被执行人:双辽市新立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新立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8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给付金钱2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382执恢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