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2民初2535号 原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民族,无业,住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辽市郑家屯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与双辽市昊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