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03民初91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电焊工,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新平委*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5年4月4日生,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电厂委二组。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2019年5月2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09年1月,***经招聘到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岗位为电焊工。一直工作至2019年4月10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为***发工资,有工资表为证。***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四劳人仲(2019)201号《仲裁书》,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故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09年1月至2019年4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于2009年1月到我公司工作,是电焊工,我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工资,我公司承认与原告***在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在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我单位没有提交原告***工资发放明细表,结果导致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本次诉讼,我公司向法庭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42张,用来证实我公司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望法庭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于2009年1月通过招聘到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18年12月份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主动离开。***经过四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因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没有提交***工资发放表明细驳回***的仲裁请求。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答辩承认与***在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证、仲裁申请书、原告工资表等。 根据***的诉讼请求和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无补充。 本院认为:***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与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8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