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6民初1608号 原告: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吉奥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彩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飞通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