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4民初418号 原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吉林省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吉林省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50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