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桦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受理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