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盛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诉吉林市盛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2民初6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830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网络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且余额不足百元。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查到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吉林市盛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省有十多起尚未能执行,近期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公司已由其他公司接管经营。
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202执2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超
审 判 员 高 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注:上述裁定内容中,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