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5749号
原告:延边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乙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延边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