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诗雨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1民初11830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诗雨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区开发区池北区白河街31-1-11号绿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站前街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诗雨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诗雨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诗雨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诗雨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