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3656号 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15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站前街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延边国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新区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国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3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春昆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