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1民初10154号
原告:延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延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延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3元,退还给延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芦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