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民初660号
原告: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曲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9元,减半收取7439元,由原告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