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24执3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字第10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海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龙市东城镇海兰村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063874、面积为6435.6平方米,用途:工业。产权证号为:00063875、面积为2210.47平方米,用途:工业)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留拍价12093367.10元接收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抵其全部9794578.98元的债务(本金:8552996元,利息:1018087.98元,仲裁费:400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103000.00元,执行费:75450.00元),超出标的数额部分2298788.12元由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海工贸有限公司。至此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字第1041号裁决书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字第1041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