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车丽华,镇长。
复议申请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执异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