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1财保6号
申请人: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图们。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的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共有人***)以其名下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85867-2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边嘉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