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6)吉240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欠款387913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560元、执行费57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6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26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521286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异7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521286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执异72号执行裁定,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11月3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执复33号执行裁定,准许复议申请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9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45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负担,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对剩余利息全部放弃。2017年8月29日,本院将执行款4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将剩余款项71286支付给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延边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