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吉0184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人社监理字(2022)第B13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因被执行人拖欠***等36人的工资78.508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公人社监理字(2022)第B131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2日前给付***等36人的工资78.508万元。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公人社监理字(2022)第B131号行政处理决定卷宗及履行催告程序等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公人社监理字(2022)第B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公人社监理字(2022)第B13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立即给付***等36人的工资78.508万元;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