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303民初2124号
原告:王某,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紫薇公馆小区D区S0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9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