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坤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303民初3073号 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交通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四平市铁西区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坤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9#地商网A-03-37。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博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坤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苏某,被告坤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坤威公司给付材料款353200元及诉前违约金153453元(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四倍LPR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并计算至材料款本金全部给付止。二、坤威公司给付逾期给付案涉材料款353200元的诉前占用资金利息损失38363元(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一倍LPR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并计算至材料款本金全部给付止。三、坤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日,双方签署《材料采购合同》二份,约定坤威公司购买盛博公司水泥稳定碎石、黑色沥青混凝土筑路建材,对付款时间、违约等条款进行约定。期间,盛博公司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坤威公司尚欠材料款353200元没有给付。 坤威公司答辩称:对货款本金无异议,违约金需要重新核算,坤威公司想要与盛博公司对利息进行协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坤威公司(甲方)与盛博公司(乙方)签订水泥稳定碎石的《材料采购合同》,甲方采购用于四平市铁东区第二批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东兴小区、南三西里小区、万盛小区、鑫荣小区),同时合同约定:一、采购内容:水泥稳定碎石,单价103.5元/吨,备注合运输、摊铺、碾压,最终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及以上单价进行结算,乙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付款方式:所完工程在30天内支付完成工程量金额的50%,其余工程款按计量拨付,尾款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除了本金外还要另行支付给乙方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 当日,坤威公司(甲方)与盛博公司(乙方)签订黑色沥青混凝土的《材料采购合同》,甲方采购用于四平市铁东区第二批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东兴小区、南三西里小区、万盛小区、鑫荣小区),同时合同约定:一、采购内容如下:黑色沥青混凝土AC-20\AC-13(如下面层厚度低于5cm采用AC-16),单价376.10元/吨,含运输、摊铺、碾压(如使用小金刚运输热拌料每吨加10元)。以上黑色沥青混凝土面层单价中沥青按2021年5月19日市场价单价3411元/吨(沥青32**元/吨,运费155元/吨)计算,如沥青单价每增减100元/吨(以当天辽河石化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信息价为准),沥青混凝土面层单价增减5.06元/吨。最终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及以上单价进行结算,乙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付款方式:所完工程在30天内支付完成工程量金额的50%,其余工程款按计量拨付,尾款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除了本金外还要另行支付给乙方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违约金。 2021年8月16日,坤威公司向盛博公司转账187519元;2021年9月7日,坤威公司分别向盛博公司转账50000元和60000元;2021年10月6日,坤威公司***向盛博公司***转账40000元;2021年10月8日,坤威公司向盛博公司转账40000元;2021年10月18日,坤威公司向盛博公司转账90000元;2022年1月30日,坤威公司向盛博公司转账15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坤威公司向盛博公司支付货款1967519元。 2021年11月24日,坤威公司与盛博公司经过对账,双方签订对账表,双方买卖合同总额2320699.7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两份《材料采购合同》、对账表、账款往来明细、转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坤威公司与盛博公司双方签订的两份《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盛博公司为坤威公司供货,坤威公司应当及时支付盛博公司货款。关于坤威公司欠付货款金额,2021年11月24日坤威公司与盛博公司经过对账,双方签订对账表,双方买卖合同总额2320699.7元,而坤威公司已经多次向盛博公司支付了货款1967519元,截至2022年1月1日坤威公司尚欠盛博公司货款353180.7元,因此盛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坤威公司向其支付货款353180.7元。针对盛博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虽坤威公司辩称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但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反合同义务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其不仅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同时也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和惩罚违约方的双重性质,因坤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向盛博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按照合同约定(尾款在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盛博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于盛博公司诉请的利息,因违约金和利息均因坤威公司延迟付款的同一违约行为而产生,其诉请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因坤威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基于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以及合同对利息并未作具体约定,本院对盛博公司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坤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318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3180.7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吉林省坤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33元,由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92元。保全费3245.08元,由吉林省坤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