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5801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6. 法定代表人:温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嘉浜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被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某(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148元,由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