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5801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6.
法定代表人:温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嘉浜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被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某(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某(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148元,由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