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民初1973号
原告: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七道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894XXXX。
法定代表人:刘祥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艳红,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怡通家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6961XXXX。
法定代表人:张小鸥,系公司经理。
原告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路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山市鹏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