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民初24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一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程序违法。某某公司的原诉求为某某公司支付东方明珠小区二期一、二、三标段工程款2238479元及利息。一审开庭前,某某公司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东方明珠小区一期及附小工程维修款914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应当予以审查,审查满足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合并审理;审查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应当驳回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具体到本案,如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应当驳回某某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但需对某某公司的原诉求进行审理。2.一审法院未给予某某公司选择权即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即使原告在立案时提出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多项诉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收到某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后,在未开庭审理,也未向某某公司释明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 某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8470元及利息(以21361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某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增加诉讼请求:某某公司支付东方明珠一期及附小消防工程维修款91445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8470元及相应利息,涉及的工程为东方明珠二期一、二标段及三标段的消防工程。某某公司新增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东方明珠一期及附小消防工程维修款91445元,两项诉讼请求基于不同的消防工程,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主张,故应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4元,退回某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基于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多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主张某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维修款,系基于不同合同事实,提出两个诉的声明,应当认定为两个诉。但考虑到两个诉请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且均为给付之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效率。退一步讲,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的新增诉请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也应对原诉请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民初245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