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男,1975年1月2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2,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